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情况
更新时间:2015-11-27    来源:   作者:   

第六节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情况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会议讨论决定:
宁明功任    宣威县工交办公室主任;
朱如启    任宣威县农办主任;
陈兴昌    任宣威县财办主任;
侯发先    任宣威县计委主任;
陶学万    任宣威县轻手工业管理局局长;
吕友权    任宣威县农牧业局局长;
高万虎    任宣威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夏自轩    任宣威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文应柱    任宣威县教育局局长;
吕乃平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继现    任宣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马品松    任宣威县民委主任;
浦承佩    任宣威县科委主任;
陈正启    任宣威县体委主任;
杨万林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周均平    任宣威县审计局局长;
李嘉旺    任宣威县统计局局长;
孙兴凯    任宣威县公安局局长;
杨舜华    任宣威县民政局局长;
吕庆荣    任宣威县粮食局局长;
包继贤    任宣威县工商局局长;
蔡兴汉    任宣威县财政局局长;
朱如金    任宣威县工交局局长;
龙学清    任宣威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陈尤金    任宣威县水电局局长;
何祥旺    任宣威县文化局局长;
徐恩佑    任宣威县卫生局局长;
孙应忠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一九八七年七月四日会议讨论决定:
刘招发    任宣威县林业局局长。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一九八七年九月六日会议讨论决定:
高绍尧    任宣威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会议讨论决定:
陈学安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绍聪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浦仕宏    免去羊场煤矿矿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会议讨论决定:
代文朝    任宣威县司法局局长;
朱发顺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杨万林    免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职务。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会议讨论决定:
杨光铨    任宣威县监察局局长;
钱光能    任宣威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严明沛    任宣威县民政局局长;
范春发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蔡昌虎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利邦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德现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詹王文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庭副庭长;
樊伦贤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金贵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云和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正茂    任宣威落水人民法庭副庭长;
徐天富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文兴人民法庭副庭长;
沈庆高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羊场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世水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板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洪绍流    任宣威龙潭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世刚    任宣威倘塘人民法庭副庭长;
崔向扩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来宾人民法庭副庭长;
张庆国    任宣威格宜人民法庭庭长;
管仕贵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牛开祥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会议讨论决定:
崔庆鹏    任宣威县社保局局长;
邵才兴    免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副科长职务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一九八八年七月八日会议讨论决定:
杨肇强    任宣威县科委主任;
柴家增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符宗林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玉文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显科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惠贤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选仁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如国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忠弼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兴荣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会议讨论决定:
宁明功    免去宣威县工交办公室主任职务,任宣威县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唐兴志    任宣威县工交办主任;
陆思选    任宣威县卫生局局长;
刘朝双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连兴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高财忠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文艺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会议讨论决定:
陈庆万    免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职务;
吴少平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科科长;
程培仁    任宣威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科副科长。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会议讨论决定:
晏祥国    任宣威县文化局局长;
王文艺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管彦武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蔡自敲    免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日会议讨论决定:
吕友权    免去宣威县农牧业局局长职务;
苏华祥    任宣威县农牧业局局长;
徐发兴    任宣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李嘉旺    任宣威县统计委员会主任;
孙佳泽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会议讨论决定。
蔡兴汉    免去宣威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王清林    任宣威县财政局局长;
朱发顺    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
张光汝    任宣威县商业局局长;
李选芳    任宣威县地震办公室主任;
保美琼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一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会议讨论决定:
李世永    免去板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高连勋    免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崔向扩    免去来宾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任榕城人民法庭庭长;
沈庆高    免去羊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任来宾人民法庭副庭长;
范太荣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羊场人民法庭副庭长;
白照阳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兴荣    任板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黄吉刚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界    任宣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文照    任羊场矿区人民法庭庭长;
袁孟昌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顾华斌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范开国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宁德稳    任宣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一九九○年三月十日会议讨论决定:
刘录发    任宣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朱发顺    免去宣威县劳动人事局局长职务,任宣威县人事局局长;
孔祥志    任宣威县劳动局局长;
高金宝    任宣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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