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决议
更新时间:2015-11-27    来源:   作者:   

第五节  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
 
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决议
 
(一九九○年五月十六日宣威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即宣威县人大常委会云人字(1990 ) 6号文件)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1990 ) 13号文件,转发了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这一《条例》,特作如下决议:
第一、认真学习《条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九条中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监督是国家根本大法作为一项国家制度规定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重要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接受监督,是向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为了有效实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对我省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和对象。监督范围、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法律责任及其处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使监督与被监督两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各司其职,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速“两个文明”建设,将起重要作用。因此,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全体组成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条例》,知晓内容。明确实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见诸行动,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食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二、明确监督范围和职责
根据《条例》的规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是:(一)县人民政府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或相违背的行政行为;(二)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相违背的司法行为;(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在选举工作中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实行工作监督的范围是:(一)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二)层人民政府管理县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侨务、司法行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行政工作的情况和重大决策。(三)县人民政府执行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部分变更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情况。(四)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及答复和人民群众的申诉、意见、控告或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处理隋况。(五)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读职、失职的行为和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实行监督。(六)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本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应当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实行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三、坚持法定的方法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的审查文件,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特定问题的调查,质询。审议撤销职务案受理申诉、意见和控告等八个方面的监督方法和应遵循的程序,是对人大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方面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完善,实质上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必须全面贯彻、认真执行。
(一)审查文件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住文件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除诉讼司法文书以外的规范陕文件,应当报送具人士常各季吊会。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与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注文件应当抄送办公室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隆法规以及上级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必须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认定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比文件,主任会议有权建议制定文件的机关纠正。制定文件的机关对上述建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主任会再行审议。制定文件的机关在收到主任会议的建议后或者主任会议,再行审议后维持原建议,制定文件的机关拒不纵正的,主任会议应把认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文件和主任会议的建议提交人少,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权对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注文件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决议或者决定,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审议工作报告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
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议题,由王任会议提出并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所要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一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通知要求作好准备,并于举行会议前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送报告文本,会议举行时由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报告的有关问题向报告机关提出询间,报告机关必须派人在会议期间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的或者会议简报反映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反映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转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对工作报告作决议的建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议题草案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工作报告作决议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执法检察。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在县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俭查,可以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检查组,到执法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检查,或者由相关的执法单位进行互查。执法单位自查或互查的情况,应当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的时候,可以听取执法单位执法清况的汇报,进行实地调查,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机关有违法情况,应当向被检查机关提出,并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督促被检查机关限期纠正。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四)视察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县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当地进行视察;视察的时候,被视察单位应当提供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材料,如实介绍清况,认真回答视察人员提出的问题;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提出间题的视察人员,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视察,视察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视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五)特定问题的调查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对属于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困内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审议的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该项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组织特定间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议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技术业务骨干,配备工作人员。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知情人进行个别询间,组织技术鉴定,有权调阅同调查内容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
调查委员会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到单位和组织,应当为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调查委员会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该项调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六)质询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审议的质询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该项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质询案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受质询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贵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书面答复质询的文本,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质询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受质询人员应当作出说明。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在质询结束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七)审议撤销职务案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九条第十二项所列人员当中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职务人员的撤职案。撤职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撤职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审议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撤职案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撤职案一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撤职案文本和有关材料印发会议,并通知被提出撤职的人员。
撤职案提交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书面申辩材料应当印发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被提出撤职的人员的申辩进行审议。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八)受理申诉、意见和控告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和控告。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申诉和意见,由办公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也可以转有关机关负责处理。
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的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和其它重要申诉和意见,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处理建议,转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或者办理结果。对于内容特别重要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人民群众的控告时,不得将控告人和控告内容泄露给被控告的单位和人员;非经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人的姓名和身份。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将办理情况或者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坚持依法监督、落实违法责任和处理。
根据《条例》规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实行监辉煌督中,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追究:
(一)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拒不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
(四)故意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干扰执法检查、视察和特定问题调查的;
(五)拒不答复质询的;
(六)对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的事项,故意拖延,顶着不办的;
(七)其它对伉监督的行为。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条例)追究责任,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成有关机关或者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有关机关发出书面批评通报或者责成有关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三)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撤销有关人员的职务;
(四)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实施监督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询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监督的决议或者决定失当的,可以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陈述理由,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维持原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或者决定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监督的决议或者决定失当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陈述理由,要求对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监督的决议或者决定予以撤销。
本级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收到“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审议认为原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在本级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来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或者决定以前,原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或者决定仍然有效。
第五、完善工作机构,加强自身建设
为了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需要完善工作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
1、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文件,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稳定大局,紧紧围绕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这一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发挥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加强与乡镇人大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加强主任会议的活动,依照《条例》规定,认真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4、完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健全办公室工作职责;将原来的四个科改建为四个工作委员会,即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民族工作委员会。健全工作职责,负责联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本委员会工作职责有关部门。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开展对上述部门的监督工作。

 

上一篇: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决定
下一篇:人大常委会会议简况

分享到: 收藏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149号